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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济纠纷律师谈欠帐不还耍“老赖” 违背诚信法难容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1-07-19 12:24:43 阅读次数: 1008
 2011年7月18日,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扶沟县某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1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约定的利率月息10‰计算,其中借款190000元的利息从2009年9月7日起计算至2010年7月28日,2010年7月29日起至2010年9月28日的利息以借款130000元为基数计算。2010年9月2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110000元为基数计算。)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09年9月7日,被告扶沟县某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据上载明“今借到王某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月息1分),借款用途某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购货。”借款人一栏加盖有被告扶沟县某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公章。2010年7月28日,被告王某某(系被告某材料公司经理)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2010年9月28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被告扶沟县某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07年12月17日,法定代表人为被告王某某。原告王某多次向被告某材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催要下余借款,二被告一直未还。故原告无奈之下,只好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立即偿还下余本金110000元及利息。
  
  上海经济纠纷律师认为,被告扶沟县某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9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于下欠的借款本金11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扶沟县某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应予清偿。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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