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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房产婚姻房产 → 未成年人名下房产监护人一人签字出售,买卖合同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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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名下房产监护人一人签字出售,买卖合同仍然有效
来源: 上海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李群律师 发表日期: 2011-08-04 10:34:51 阅读次数: 910

【案情介绍】

20091月,买受人章女士、陈小姐和卖售人李先生、李女士及小王(小王因未成年人,由李女士代签)签订了一份交易房屋坐落在闵行区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屋产权属李先生、李女士、小王三人所有,李先生与李女士系父女关系,小王7岁,系李女士与案外人王先生的儿子。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人民币170万元,合同签订后,买受人章女士、陈小姐按照合同约定先后向卖售人李女士支付购房款人民币140万元,余款30万元通过银行贷款支付,并办好银行贷款审批通过手续。

2009411,买卖双方按约一并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李女士被房地产交易中心告知,房屋产权人之一的小王属于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名下房产只有一个监护人到场不能办理过户手续,致当日交易过户手续无法办理。

女士丈夫先生对房屋出售事宜一无所知,当得知儿子名下房产出售,且需要两位监护人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时,先生如梦初醍,表示拒绝出售儿子小王名下的房产,并发函至房产中介及买受方章女士、小姐,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买卖双方终止交易,至此,房产交易搁浅,买受方经协商无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卖售人先生、女士及小王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立即与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未成年人小王名下房产未经两位监护人的签字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法庭判决】

房屋卖售人先生、女士及小王将房屋产权过户至买受人女士、小姐名下,过户发生的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卖售人先生、女士及小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女士、小姐;买受人女士、小姐向卖售人先生、女士及小王支付房款人民币30万元;卖售人先生、女士及小王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向买受人女士、小姐偿付自2009411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140万元计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卖售人先生、女士及小王对此判决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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