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涉外离婚律师 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分 类 导 航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诉讼离婚】
┝ 诉讼离婚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
【协议离婚】
┝ 协议离婚
【财产分割】
┝ 财产分割
【遗产继承】
┝ 遗产继承
【经典案例】
┝ 经典案例
【子女抚养】
┝ 子女抚养
    热 点 点 击
 因家庭暴力致使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福州漂亮准妈妈为不嫁错人 带三男子做亲子鉴定
 【上海离婚律师】离婚中的第三者赔偿问题
 情侣同居7天就分手 一年后女方抱个孩子来认爹
 帮助他人虚假注册资金如何承担责任-上海公司法律师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
 离婚时约定不支付抚养费导致子女生活困难,子女有权起诉讨要
 女儿去世房屋归属起争议 岳母状告女婿为房产“正名”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提醒婚外情注意搜集五类关键证据
 广东东莞一女子索取“性福赔偿”获赔64万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婚姻房产婚姻房产 → 上海美女歌手魂断美国加州之谜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上海美女歌手魂断美国加州之谜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1-08-11 09:40:39 阅读次数: 992

一名曾经唱响 《爱的奉献》的美女歌手莺莺,揣着美梦去了太平洋彼岸的美国加州,没想到客死他乡。究竟谁是凶手,却成了一个谜(本报曾作过报道)。

如今,莺莺离世已有八年了,但她的遗产继承却迟迟未被继承。

原以为是没有亲人来继承,但事实上有三个人主张继承分割遗产。被指谋杀妻子、枪杀律师的贾翰林是否能够顺利继承莺莺的遗产?莺莺父亲的死亡又将给莺莺遗产的分割继承带来怎样的变故?

2008年4月,死者莺莺的丈夫贾翰林来到宝山区法院,一纸诉状将莺莺的母亲沈女士和妹妹燕燕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分割莺莺死后遗产。近日,宝山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一错综复杂的法定继承纠纷案并作出判决。一场迟到8年的遗产继承终于尘埃落定。

案情回放美女歌手魂断加州

2001年3月,在Visa信用卡公司任职的工程师贾翰林通过网络认识了上海女歌手莺莺,两人利用电子邮件互相交流了一段时间后,居住于美国古柏蒂奴市的他于2001年4月底第一次到上海与莺莺见面,见面后两人大有相逢恨晚之感,不久之后就在上海和平饭店订了婚。

之后,贾翰林经常来到上海与莺莺见面,并在2003年5月10日把莺莺接到了美国。 “我把女儿交给你,你一定要好好照顾她。”临走之前,莺莺的母亲拉着准女婿的手说道。虽然,准女婿多次保证会照顾好女儿,但是沈女士总是感觉有些不放心,毕竟女儿从来没有离开自己这么远过。

回到美国后没几天,两人就在加利福尼亚州圣地克拉拉县登记结婚。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结婚后仅仅过了一个多月,莺莺就在家中意外死亡了,这让沈女士如遭五雷轰顶。上海房产律师

2003年6月25日晚, 46岁的贾翰林向美国当地警方报案,称自己的妻子莺莺失踪了。警方在贾翰林家中搜查时,发现莺莺的尸体被掩盖在后院的游泳池盖底下,随即对贾翰林进行了讯问,发现其前后供词不一,于是当场以谋杀罪罪名将其逮捕。随后贾翰林被控谋杀妻子莺莺,但他否认控罪。

当地的验尸官们对莺莺死于溺水没有异议,但对为何溺水出现分歧。当时圣地克拉拉县助理验尸官马玲力医生力排众议,认为莺莺死前不久遭人虐打,之后被压入水中。她认为死者身上的伤痕应是死前差不多时间造成的,所以伤痕因死者的死亡而不再内出血或停止自动痊?。因此得出结论,死者死亡前遭人虐打,死亡时间应是救护人员抵达现场前数小时。

不过,马玲力承认,她只是负责为死者进行部分验尸工作,主要验尸工作是由当时她的上司舒曼兹医生负责,但两人对死者为何溺水的原因持不同意见。舒曼兹医生认为当时不能判断造成死者溺毙原因,遂列为死因不明。

最后,陪审团判二级谋杀无罪,过失杀人则以8票无罪4票有罪流审。流审 (所谓流审是指无法做出结论的审理。一般是陪审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由法官宣布流审。比如刑事案件就是说有罪、无罪没有一致的结论,根据无罪推定,是按照无罪处理的)后,检方有权决定是否以过失杀人罪再次提出审判要求,检方本欲与贾翰林达成认罪协议,但贾翰林不肯,坚称自己没有犯罪。检方遂提出重审要求,就这样,贾翰林在狱中等待了三年,在2006年时,警方因为没有找到新的证据指控其谋杀妻子莺莺,遂宣布撤诉,贾翰林重获自由。

虽然获得了自由,但是贾翰林为了请律师已经用尽自己所有的积蓄,甚至还将自己的房屋卖掉来支付高昂的律师费。然而,不久之后沈女士聘请的华人律师赵律师找到了更加有力的证据,用来指控贾翰林谋杀了莺莺。但是赵律师却在向法院提交证据之前被歹徒4枪毙命,警方从案发现场发现了贾翰林,遂再次指控其谋杀,案件重新陷入了迷局。

走投无路下,贾翰林想到了妻子死后的遗产。虽然自己跟莺莺结婚才1个多月,但是结婚证可是货真价实,自己理应分享妻子留下的遗产,遂起诉至宝山区法院,诉请分割莺莺在上海的遗产。

对簿公堂房屋归属成争论焦点上海房产律师

莺莺的意外死亡,给她的父母带来了无尽的悲伤。本来还沉浸在女儿成婚这件大喜事中的父母,怎么也不会想到刚离开身边一个多月的女儿会莫名其妙地死于非命,莺莺的父亲自从得知莺莺死讯后就一病不起,不久之后也撒手人寰了。对于 “女婿”跨洋前来起诉分割女儿的遗产,莺莺的母亲和妹妹十分愤慨。

莺莺的胞妹燕燕跟母亲沈女士一同出席了当日的庭审。在被告席上,沈女士泪流不止,虽然女儿莺莺已经去世多年,但是只要看到酷似大女儿的燕燕,沈女士就悲从中来,不能自已。

贾翰林在起诉时称,虽然莺莺与其结婚的时间并不长,但是他们却是真心相爱的,并且自己跟莺莺已经相恋了3年才最终结婚。对于自己曾被指控杀害妻子,贾翰林表现得十分气愤, “我爱我的老婆,我从没有想过要伤害她”。

虽然贾翰林认为,自己是清白的,但对于是否有权继承分割莺莺的遗产仍然心里没底。但是法定夫妻的事实性不容置疑,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贾翰林认为自己有权与莺莺的父、母等额分割其遗产。但鉴于被继承人莺莺的父亲刘先生在分割遗产前死亡,遂请求依法继承分割莺莺的遗产。

但 “岳母”沈女士却并不认可贾翰林的继承权,她认为贾翰林目前正在美国被羁押,并且涉嫌杀害了被继承人莺莺和代表莺莺民事赔偿案件的律师,如果谋杀罪名成立,那么贾翰林将失去继承权,而且沈女士还表示,女儿死得太突然,两人是否已经领过结婚证自己未曾得知,要是两人不是夫妻,也就不存在继承关系,于是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后经法院查明,贾翰林的确曾与莺莺在圣他克拉拉县登记结婚,而且沈女士指证贾翰林杀害了女儿莺莺因缺乏证据,法院难以采信。

在法庭上,贾翰林诉称宝山区阳曲路上的房屋,系当时自己出资2万元人民币买下的产权,但是却在自己不知情下被销售。当时房屋产权登记在沈女士、刘先生及莺莺名下,该房中属于莺莺的份额是自己与莺莺的共同财产,因此诉请继承取得该房屋九分之二的份额,由于起诉前沈女士已将上述房屋擅自出售,所以贾翰林要求分得出售款52.8万元人民币的九分之二。上海房产律师

“对于阳曲路的房屋,莺莺确实占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该房屋是莺莺的婚前财产,而贾翰林却没有证据来证实曾出资2万元买下产权,所以他无权分割这部分财产。”沈女士在法庭上辩称, “况且自己去美国为女儿莺莺伸张正义,已经将该房屋出卖,卖房钱款也已经用完。”

而对于宝山区爱辉路上的房屋,贾翰林称,莺莺用自己汇过去的6万多美元购买的,因该房屋是内销房,不能登记在自己名下,所以该房屋是莺莺与自己的共同财产,贾翰林要求以该房屋市场价150万元人民币析产继承该房屋三分之二的份额。

“爱辉路上的房屋是莺莺在2001年购买的,属于莺莺的婚前个人财产,贾翰林的汇款行为与购买房屋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沈女士表示。所以沈女士认为,该房屋不应当作为遗产分割给贾翰林分毫。

“如果法律证实贾翰林有权分割遗产,遗产范围应扣除自己赴美为处理莺莺丧事及刑事案件、民事索赔案所产生的各种费用。”沈女士在法庭上向法官建议。

一审判决生母继承房屋丈夫另获补偿

宝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继承人莺莺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以及遗赠扶养协议,所以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移转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本案中,贾翰林、沈女士、刘先生分别是莺莺的丈夫、母亲和父亲,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莺莺的遗产。鉴于莺莺的父亲刘先生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因此刘先生所继承的遗产移转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即其妻沈女士和其女燕燕承受。

对于本案争论的焦点遗产的范围的认定问题,法院认为,阳曲路房屋房地产权利人为刘先生、沈女士、莺莺各占三分之一,故该房屋的三分之一为莺莺遗产,由贾翰林、沈女士、刘先生三人继承。贾翰林主张该房屋三分之一产权份额为其与莺莺共同财产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而对于爱辉路房屋,因该房屋是莺莺与贾翰林婚前购买,且登记在莺莺一人名下,因此该房地产权利经依法登记,发生物权公示效力。根据该房的权属登记时间,认定该房屋属于莺莺的婚前财产,可以作为莺莺的遗产,并由贾翰林、沈女士、刘先生三人继承。对于贾翰林主张的爱辉路房屋系用其汇给莺莺的钱款购买的意见,因无法证明汇款与购房款间的关联性,因此法院没有采信。

庭审中,原、被告一致同意扣除沈女士为处理莺莺丧事产生的墓地费、追思礼仪费4万余元,法院予以准许。而对于沈女士请求在莺莺遗产先行扣除被告方为处理莺莺善后事宜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签证费、律师费等费用的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

因爱辉路房屋现由沈女士和燕燕占有使用,且母女一致确认燕燕应继承的份额归沈女士所有,故法院确认房屋归沈女士所有,由沈女士给付贾翰林折价款。至于给付折价款的数额,根据原告庭审意见及市场行情,考虑本案实际情况酌情对被告方予以适当照顾。遂作出一审判决:爱辉路上的室房屋归沈女士所有,阳曲路上的房屋的出售款归沈女士所有;而沈女士给付原告贾翰林房屋折价款35万元。

http://www.lawyers888.com

律师联系方式:15921479030

上海律师网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咨询上海房地产买卖纠纷诉讼律师房产合同纠纷上海律师网遗嘱公证律师见证


上海涉外离婚律师
上一篇:我的房子我做主 上海房产律师解读未成年子女房产是否能卖?
下一篇:儿子“继承”父亲“遗留”的枪支获刑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上海涉外离婚律师网 所有 闫显明律师行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98号永丰国际广场银座808室
联系电话:15921479030 联系人:李群 律师
沪ICP备18019895号-2
本站访问量: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