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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方可否单方解除合同?
来源: 上海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李群律师 发表日期: 2011-08-14 08:23:19 阅读次数: 974

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前提必须是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或者双方约定的事由,如果没有发生这些特定事由,一方无权擅自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由该条可以看出,合同法仅单方授权承租人可解除合同,而并未授权出租方有合同解除权。因此,房屋出租方无权单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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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出租方经常会由于一些原因提前收回出租的房屋而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一般的做法是双方协商解决,或根据租赁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赔偿承租人相应的租金,有点类似于双倍返还定金的做法和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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