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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卖房者的尴尬经历-上海房产律师
来源: 上海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李群律师 发表日期: 2011-08-15 10:05:33 阅读次数: 962
范小姐是上海市长宁黄金城道古北瑞士花园某套房屋的业主,2009年6月底,一家名叫溪瑞诗的中介公司自称小陈的业务员告知范小姐,一位肖女士看中了她的房子,很有购买诚意,后小陈带领肖女士前来看房,看过房屋后提出了两点第一520万的报价有点高,希望可以490万成交;第二,家具不错希望可以在商讨好的价格上附赠。范女士对自己的房屋还是非常有信心的,而且说明家具是美克美家的,自己也很喜欢是要带走的。之后业务员小陈就两边开始做工作,经过一周左右的沟通,最终范小姐考虑到肖女士看中了自己的家具说明跟自己有相同的品味,也算是有缘分,所以做出让步愿意以510万出售给肖女士同时附送家具,但是首付要求不低于300万,肖女士也同意了这个要求。
2009年7月4日,在中介公司的安排下,范小姐驱车从宁波赶到上海签订了一份定金协议,并收取了肖女士10万元定金,相对于房价来说,收10万定金并不为过。同时范小姐也把产权证交给中介代为保管,并且在7月6日到银行办理了预约还款手续。《上海房产律师》
7月7日下午两点在中介公司的安排下范小姐与肖女士签订了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由于当天银行已经下班,所以约定第二天上午到银行办理转账手续。7月8日上午一大早范小姐就到了银行门口等肖女士和中介公司的小陈,等到10点钟,中介公司说肖女士堵车所以迟到了,对此范小姐给予了谅解,但是等到快11点了,又通过中介公司联系了一下,中介小陈又说肖女士刚才又去看房子了,并且通知范小姐先去中介,有事情要谈,范小姐尽管有一肚子的不高兴,但是仍然配合先回到了中介公司,但是到了中介公司后,肖女士却起身离开了,范小姐从中介公司小陈那里了解到,肖女士不想买房子了。但是中介公司答应还是会跟肖女士多沟通,多做工作的,但是一周又过去了,依然没有任何履行合同的迹象,中介公司也没有办法了,所以范女士委托中介公司函告肖女士,如果7月27日前依然没有付款就单方解除合同。
但是就在7月27日当天,中介公司小陈突然电话通知范小姐,肖女士带着一群打手到中介公司大闹还把产证原件给抢走了,如果要是补办产权证,这就意味在45天的时间,房屋没有办法出售,这对范小姐来说损失是巨大的,因为她急于出售房屋的目的就是因为缺少资金,没有想到遇到了不讲理的人。这还不算,8月5日范小姐在上海办事,收到了自称是肖女士朋友的电话,说是在范小姐浙江的家门口,带了当地的领导要找范小姐谈谈,并且言语威胁了范小姐,范小姐当即向上海和舟山的警方分别报了案,第二天范小姐赶回舟山发现门口有一封信,信的内容无非就是不要敬就不吃吃罚酒,如果有什麽不测,不要怪他們等等。上海房产律师
至今范小姐的产权证书依然下落不明。
律师分析
现在上海房地产市场的交易十分活跃,那么由此而产生的问题就比较多,特别是现在房地产市场行情以及房地产本身较高的价值也容易促使很多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违约,扰乱市场交易。本案中如果事实确如范小姐所讲的一样,肖女士在很多地方做得不妥当。
范小姐和肖女士是在中介公司的居间介绍下认识的,而且双方已经碰过面,肖女士对于范小姐提供的房屋也进行了实地考察,各方面都非常满意的情况下双方才签订了房地产买卖的定金协议,并且支付了10万元定金,按照法律的规定定金数额只要不超过总标的的20%都是合法的,双方房屋的交易价格是510万,10万不到2%应该说并不算多,签订了定金协议后双方也按照协议的约定签订了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根据房地产买卖合同第9条的规定买方不及时付款构成违约,经过催告依然不付款的,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总价款20%的违约金,如果按照本条来追究肖女士的违约责任,肖女士应该赔偿范小姐102万元的违约金,当然这个条款法院有可能会给予适当调整,但是无论如何10万元违约金都是不可能再低的了。所以按照法律规定肖女士签订了购房合同而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履行都是违法的,理应承当法律责任。
即便肖女士认为自己拒不履行是合理合法的,那么肖女士也应该通过合法的途径,比如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双方的纠纷,通过法院对本案给出公平的判断,这也有利于矛盾的解决。然而肖女士却采取了非常极端的处理办法,纠集一群人上门抢夺房产证原件,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损人不利己,房屋买卖毕竟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切应该遵照合同办事,在房屋产权未过户之间,该房屋依然是范小姐的个人财产,而房屋产权证明是证明范小姐产权的唯一合法凭证,也属于范小姐的私人财产,由于便于房屋交易才委托中介公司代为保管,肖女士对该房屋产权证明是没有任何权利的,抢夺房屋产权证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范小姐完全可以报警追究肖女士的法律责任。另外肖女士发恐吓信的方式也是非常错误的,同样也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对于抢夺房产证的行为,范小姐报警后警方有权对肖女士做出处罚,同时也有权责令肖女士限期返还,但是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还是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才能追回,只要范小姐有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法院还是会支持范小姐的,当然当务之急,为了避免自己损失的扩大,还是应该尽快办理产权证的补办手续。
     律师说法: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7月份发布了《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该意见房地产案件的审理应当以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为基本原则,合同能够履行的尽量劝解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继续履行合同,这也是目前上海各基层法院处理二手房买卖纠纷的基本原则,这就意味着即便买卖双方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有所摩擦,也应该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积极促成交易,而不应该采取极端是办法加剧矛盾,这从小处说不利于本案的解决,从大处说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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