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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车祸去世 私生子继承遗产32万
来源: 上海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李群律师 发表日期: 2011-08-16 09:45:37 阅读次数: 1028

刘某因车祸不幸身亡,其私生子小华为争遗产,将刘某的原配夫人女士及其两个儿子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女士分得夫妻共同财产326.11万的60%,剩余的40%作为刘某遗产再由女士、她的两个儿子、小华四人均分。

  家住南开区的刘某年近50岁,从事建筑工程承包生意。女士为刘某妻子,二人生有两个儿子。刘某同时又与比他小20岁的李娟同居,于2002815生有一子小华。上海婚姻律师

  20084月,刘某因车祸死亡。李娟认为小华也是刘某之子,应该分得其遗产。为此,她多次与女士协商遗产分割事宜,但均被拒绝。后李娟代其子小华一纸诉状将女士及刘某的另外两个儿子告上法庭,请求分割刘某近350万元的遗产

  庭审中,被告女士不同意小华继承财产的请求,并拿出丈夫生前的一份保证书,内容大致为:刘某保证,与李娟是一般男女关系,李娟所生之子与刘某无关系,从即日起与其断绝一切关系。如果以后与李娟和孩子还有联系,他愿放弃一切财产。

  后经原告申请,天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生物物证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结论:不排除小华与小伟(刘某与女士所生之子)在血缘上存在同父兄弟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刘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原告小华、被告女士和刘某的另外两个儿子(刘某的父母已去世)。被继承人刘某生前向其妻女士出具的《保证书》中所涉义务系夫妻间的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故被告女士以此抗辩被继承人的遗产已不存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上海婚姻律师

  但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被继承人生前的过错,在对他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时,可以不按一半分出。据此,法院将刘某与女士共同财产的60%分给女士,其余40%的财产作为刘某的遗产,均等分割给4个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小华分得遗产32.61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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