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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该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另外还要求带本人两寸照片两张。
你们如果是协议离婚的话,就不可以,必须要到你们缔结婚姻的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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