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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原、被告均在广东打工。2008年5月1日,双方在老乡会上相识,并一见钟情,很快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年12月,原告发现自己意外怀孕便告知被告,后二人仓促办理结婚手续。由于双方认识时间短,互相了解不透彻,各自生活习惯也大不相同,性格差异逐渐显现。后因双方经济基础薄弱,婚后二人只得暂住在原告家。后来,因小孩的带养及生计问题,双方矛盾不断扩大,为此两人争吵不断,甚至多次大打出手。为此,原告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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