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丧偶的洪某于2010年7月去世,洪某的两儿一女对于洪某生前的两处房屋的归属产生了争议。小儿子拿出洪某于2000年11月的自书遗嘱主张两处房子归其所有,大儿子提出,2008年3月洪某曾于住院期间立下口头遗嘱(有护士和医生在场)两套房屋由其继承,大女儿以法定继承人身份要求平均分割该两套房屋。那么,案涉的两套房屋应该由谁继承呢?
律师解答:首先、依据《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其次,依据《继承法》第2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根据这一规定,如果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均未办理公证应以最后遗嘱为准。依据《继承法》的规定,案涉口头遗嘱合法成立,但是其现在已经失去了法律效力。依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了,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此可知,本案有效遗嘱只有洪某于2000年11月的自书遗嘱。因此小儿子有权继承洪某生前的两套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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