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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抚养子女抚养 → 妻子擅自打胎 丈夫怒打离婚官司称其侵犯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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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打胎 丈夫怒打离婚官司称其侵犯生育权
来源: 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李群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1-11 12:58:32 阅读次数: 2072
近日,宜兴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结婚仅1年多的高明以妻子许美私自将孩子引产,严重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其与许美强制离婚

  胎儿没了,丈夫怒打离婚官司

  高明与许美相识于2009年,相恋一年后成婚。婚后不久的一天,高明偶然发现妻子与一个网友在网上聊天,字里行间十分暧昧。高明与许美吵了起来。“网络都是虚拟的,哪里做得了真。”许美的一番解释平息了高明的怒火。可高明的心里却始终存有怀疑。

  2010年5月,许美怀孕了。得知自己快要做爸爸的高明兴奋不已。然而,脾气倔强的许美以安胎为由搬回了娘家住,还瞒着高明将家中的8万元存款带走。高明焦急不已,多次前往丈母娘家欲接妻子回家。但许美坚持己见,并私下里将自己留在家的衣服、电脑、金首饰等搬回了娘家。妻子这么做,难道是不想和自己过下去了?高明越想越急,于是带着一帮亲友到妻子的娘家,想把妻子强行带走。看到高明来势汹汹,许美父母立刻拨打110报警,无奈的高明只能怏怏而回。可是他的举动彻底激怒了许美,就在报警的第二天,不肯罢休的许美也纠集了一帮亲属到高明家中及单位大闹了一场。

  闹到这个地步,这日子也没法过了,可肚子里的小生命该怎么办?摸着怀孕6个月高高隆起的腹部,许美给高明发了一条短信,说明不想要这个孩子,要给大人和孩子一个最终的解脱。几天后,高明就得到消息,孩子没有了。高明和他的父母都深受打击,高母甚至还因此精神恍惚,摔伤了腿。高明向宜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强制离婚

  引产还是流产?证据难寻

  许美是否私自将孩子引产?这一事实将成为法官的判决依据,因此在庭审中,法官针对这一问题,详细开展询问取证。

  高明拿出许美与网上男子的聊天记录,说明其感情出轨,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再拿出许美发来的“不想要孩子”的短信,说明其有引产动机。高明认为孩子是夫妻共同的,妻子不经他同意就打掉孩子,是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因此,高明要求法院判令女方归还其彩礼钱103188元,分割夫妻共同存款8万元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许美对高明的说法嗤之以鼻。许美说网上的事情本就是虚拟的,聊天记录并不真实可信,不能以此作为其感情出轨的证据。说到孩子,许美也十分伤心,她向法官解释自己是因为在一次骑电动车的过程中不慎摔倒,才导致胎儿流产,根本没有去私自引产。许美表示自己流产后,高明不但不安慰照顾,还指责自己并提起离婚,这样的丈夫根本不值得留恋。许美同样要求法院依法进行财产分割,但坚持自身没有过错,不应退还彩礼钱。

  胎儿到底是流产还是引产呢?法官对此十分慎重,依据男方提供的许美可能前去做引产手术的医院名单一一前往调查,但没有找到任何记录。法官要求许美提供其流产的证据,但直至目前许美也没拿出确实的医疗记录。

  法官强调:男性生育权受法律保护

  近日,宜兴法院对高明、许美的离婚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由于双方均不能提供有关孩子被引产的证据,根据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等综合分析,法院认为高明与许美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最终没有支持原告的离婚诉请。

  办案法官表示,最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明确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有关规定处理。因此,如果本案中女方确实是私自将胎儿引产,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法院可以据此判决双方离婚。但原告据此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或者在分割财产时对原告有所倾斜,由于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法院一般不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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