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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 法治政府不应挑战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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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不应挑战法律权威
发表日期: 2011-01-18 14:55:56 阅读次数: 1003 
[提要]  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自同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即商业用地和综合用地使用权40年或50年期间届满后,虽然《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但也只能“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上海土地交易市场首拍在2011年第一周平淡落幕,但预申请须知中“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这一“史无前例”的规定,在业内又掀起继《物权法》后,新一轮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如何处置的争议。(《第一财经日报》1月15日)

  尽管不少分析人士对上海“无偿收回”规定进行了“不一定能得到执行”的解读,但无论到期后能否得到切实执行,它都不应该出现在政府的法律文件中,因为它与实施不久的《物权法》明显抵触,不仅明目张胆地挑战了在中国依然极其脆弱的法律权威,颠覆了公众心目中尚不牢固的法治常识,还严重违背了法治政府的基本义务,给中国整个法治社会带来极其负面的影响。

  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自同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这意味着,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期间届满时,应当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即商业用地和综合用地使用权40年或50年期间届满后,虽然《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但也只能“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即期间届满后如何处置,是否自动续期,应由“法律”规定,即至少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定,国务院及以下地方人大和政府,都无权做出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对土地出让期满后“无偿收回”这样的重大事项,不仅地方政府无权作出规定,即使是作为地方权力机关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无权作出规定,哪怕是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都不允许。上海市在土地出让文件中作出了严重超越职权、违反法律规定的决定。

  早在6年前,国务院就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去年10月又发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再次强调“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奋斗目标”,推进依法行政。所谓依法行政,就是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尊重基本的法治常识,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活动都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它不仅关系到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素质,更关系到政府的公信力和为民形象。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政府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挑战法律权威。上海市“土地出让期间届满无偿收回”的规定明显与此不符。

  有人以“到期满之间将会有更多法规变动”为由,认为上海尽管作出了“无偿收回”规定,但最终未必能执行。这种说法虽也变相否定了上海的规定,但其思维方式及其表现出的态度,本质上依然支持了上海的规定,事实上抛弃了更高层次的《物权法》。这种损害现行法律权威的解读方式,与公然挑战法律权威并无两致。一言以蔽之,真正的法治政府就不应允许违反法律规定的说法和做法存在。(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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