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涉外离婚律师 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新闻资讯】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男子因妻子与旧情人复合将其杀害逃亡18年
 38岁单身女硕士建贞操网惹争议 专家称不现实
 调查显示"小三"和"家庭暴力"成离婚主要原因
 上海离婚律师“共苦不同甘”的夫妻离婚
 姐姐逼弟弟和弟媳离婚
 离婚妻子要求 分割公婆财产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未婚比例上升
 千户村名离婚 只为分安置房 上海离婚律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离婚后男子不给开机密码惹怒前妻遭身亡
新闻资讯 → 最高法就刑案二审判决规定:改变罪名不得增加适用附加刑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最高法就刑案二审判决规定:改变罪名不得增加适用附加刑
发表日期: 2011-01-09 23:13:53 阅读次数: 2074 
最高法就刑案二审判决规定:改变罪名不得增加适用附加刑
时间:2008年06月13日 09:28  作者:  新闻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最高法院就刑事案件二审判决作出司法解释

改变罪名后不得增加适用附加刑

法制网北京6月11日讯 记者袁定波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该司法解释明确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判处附加刑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改变罪名后,不得判处附加刑。

近来,不少高级人民法院对在审理被告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刑事案件时,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罪名的,能否增加适用附加刑或者将罚金刑改为没收财产刑等问题不明确。

该司法解释强调,第一审人民法院原判附加刑较轻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改判较重的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该司法解释自6月12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已于2008年5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2日起施行。

二○○八年六月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

(2008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有的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在审理被告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刑事案件时,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罪名的,能否增加适用附加刑或者将罚金刑改为没收财产刑等问题不明确。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因此,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判处附加刑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改变罪名后,不得判处附加刑;第一审人民法院原判附加刑较轻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改判较重的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此复。


上海离婚律师
上一篇: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重叠案例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上海涉外离婚律师网 所有 闫显明律师行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98号永丰国际广场银座808室
联系电话:15921479030 联系人:李群 律师
沪ICP备18019895号-2
本站访问量: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